《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2月13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新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将按建筑面积实行政府指导价;同时,对于欲实施调价的物企,需先试行服务3个月。
《办法》规定,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以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办法》规定车辆管理属于特有物业服务。关于车辆管理收费,采用的是政府指导价限额措施,物业企业收取车位费不得超出这个标准。比如室内停车泊位分平面车位和立体车位2档价格,采取每档2个等级的价格模式。平面车位物业费80元/月,有塑胶地膜90元/月;立体车位物业费110元/月,有塑胶地膜120元/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道路公共空间设置停车泊位,收费价格与此前规定相同,为每月每台60元-90元。不同的是,该项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费用如何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办法》从定价结构和物业服务标准方面有了本质性的改变。《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物业服务内容分为基础物业服务、级差物业服务和特有物业服务三个部分,确定了新的物业服务标准,将此前的由5项服务内容、4个服务等级构成的级差性标准,改为由基础物业服务、级差物业服务、特有物业服务构成的结构性标准。也就是说由必须有的基础物业服务,加上应该有的级差物业服务以及可以有的特有物业服务定价标准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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