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鉴定程序:
(一)需要鉴定的伤、病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索取诊断证明及有关检验材料。
(二)单位劳鉴会或小组(无此机构的单位,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下同)。根据市的伤、病鉴定标准,应在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当事人作出是否终结,或者已恢复劳动能力,或者需疗养等有关结论,并通知当事人。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劳动鉴会(小组)鉴定的意见给予安排复工,或调换适当工作,或继续疗养。
(三)本单位劳鉴会(小组)对伤、病案如不能作出恰当结论,最迟在受理期满后第一天报送区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处理。
(四)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区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处理。
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程序:
(一)凡需报送区劳鉴会鉴定、确认的伤、病或个人申诉书,由当事人重新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各种有关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病历、病历摘要,历次诊断书(职业病须持有市职业病诊断小组诊断证明,精神病须持有市精神病院诊断证明),X光照片,有关检查化验报告书以及调查报告等,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二)区劳鉴会受理的案件,如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有权要求送审单位和有关医院补充材料或有关事实情况进行复查。
(三)凡部属(含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地驻穗单位劳动能力鉴定,送市劳鉴会鉴定处理。
(四)区劳鉴会须自受案之日起三十天内,出具鉴定意见书发给呈报单位或当事人。
区劳鉴会不能处理的疑难案件,须自受案之日起十天内报送市劳鉴会鉴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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