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条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外方发生合资或合作的情况下,中方用人单位与合资或合作后的用人单位可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而且工龄可连续计算。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规定,《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因此,《复函》中所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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