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以及如何扣除其他应计成本
时间:2023-05-02 18:30:57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分析应遵循税法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确定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已经发生的费用(证据、发票),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相关,符合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可靠地计量并在发生期间税前扣除。同时,也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其中规定企业应当对费用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可以补足至项目发生年度,但补足扣除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相关成本费用证明的,视同增加纳税。取得有效证明的,在发生成本费用的实际年度确认,视同纳税减少处理。但是,不包括本年度实际发生但在下一年度开具发票的应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一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在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废弃费的提取废弃费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义务所确定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准予扣除,并将上述专项资金予以扣除提取后用于不同用途的,不予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处置费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下列应计(应)费用项目外,以实际成本为纳税成本:>-承包工程未结算、未足额支付的,发票不全的,在证明材料充足的前提下,可以提取发票金额不足的部分,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完工的,可按预算成本合理计提建设成本。该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广告或者样板房中明确承诺建设且不能撤销的条件,或者必须依法建设;

-应向政府提交但尚未提交的建设申请费和物业改良费可按规定提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出租固定资产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下列方式扣除:

--以下列方式出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经营租赁费用按租赁期限平均扣除;

-按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应当从折旧费用中提取,分期扣除。

因此,已支付的期间租赁费可以在税前提取和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下一年度预缴的租金应计入下一年度成本,今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经批准的预备费支出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备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如证券业风险准备金及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银联专项风险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及五项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与销售产品有关的费用应当在税前扣除。未发生售后服务费的,为不确定费用,本年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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