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业主具备退房资格的几种情形:
首先,当房屋延期交付超过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期限时,业主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其次,若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能提供所有有效的资质证明及批文文件,导致合同的有效性存疑,那么业主也有权利终止该合同;
再者,如果未经业主同意,开发商擅自修改了设计方案,此举亦构成违约行为,业主可据此要求退房;
此外,若业主无法取得房产证,这无疑会影响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业主同样拥有退房的权利;
另外,若业主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遇到困难,无法获得所需资金,这也可能成为业主要求退房的理由之一;接下来,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的暂测面积之间的差异超过了3%,业主有权选择退房;
最后,如果房屋本身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开发商在出售前已经将房屋抵押给了他人,这些都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业主均可据此要求退房。除上述列举的情况外,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存在欺诈行为,或者故意隐瞒了所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真实情况,业主同样有权要求退房。
此外,如果房屋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出了约定的误差范围,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业主无法实现购买房屋的初衷,业主同样有权要求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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