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日表示,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内地取得的运输收入,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推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自去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内地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台湾航运公司在12月15日后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同时,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特别指出,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内地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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