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和赠与税,又称财产转移课税,也称“死亡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税种。遗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早在古埃及就对财产继承人开始征收遗产税。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采用比例税率,并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等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税率。赠与税的开征较晚,它是对遗产税的一种补充,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遗产税的逃漏和公平税负。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的理论依据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社会正义意义上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的过度的不平衡,保证社会的公平;财政收入意义上是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一般取决于遗留和赠与财产的市场价值,税率较之其他税种要高。例如,美国的遗产税税率为18%-50%;在英国遗产市场价值中第一个20万英镑可免税,超过免税额的适用比例税率40%;德国是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70%;法国赠与税的税率为5%-60%,起征点为30万法郎。因为免征额不是高不可及,遗产赠与税涉及的纳税人比较普遍。一般情况下,接受一套公寓的遗赠的价值就已经超过了免征额。因此,在国外,对遗产赠与税的纳税筹划业务量比较大。
在任何情况下,将财产转为信托公司管理是合法地使财产转移税最小化的方法。如果按照信托合同,财产转为受托人所有,那么即使财产的实际所有权转变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其法律上的所有者仍为信托公司。由于在形式上,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所以也就不存在遗产税的缴纳问题。委托人一般会在信托合同的条款中列入有关可能的遗产继承人和遗赠人的要求。信托关系的有利之处在于,根据委托人的声明,财产可以不受任何家属关系亲疏的限制而转移给任何一个人。在这以后,信托公司开始为新的由原先受益人选定的财产实际所有者的利益承担受托业务。于是,那些拥有大量财产而又不愿意在死后承担巨额遗产税的人就纷纷涌向信托公司。
在财产赠与时,实际所有人也同样会发生变更,但拥有全部财产权的法定所有人则仍是信托公司。以后信托公司与新的财产所有人重新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一般都有限期),并且为该信托人的利益开始重新分配由信托公司取得的信托财产的所得。在发生遗产和赠与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应该完全按原信托人的指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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