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死亡一样,不可避免。但谁也不愿多缴税,因为在总收入一样的条件下,税缴多了,利润必然会减少。为了增加利润、减少支出,有人偷税,有人避税(非法避税),还有人进行税收筹划(合法避税)。
凡偷税总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使侥幸逃得了一时,也逃不了长久,因为这一次查不出来,不等于下一次查不出来。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还要被处以罚款,如果构成偷税罪,还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不但经济上损失惨重,而且声誉上也会遭受影响。刘晓庆税案就是前车之鉴。
于是就有人主张避税。避税,有非法与合法之分。非法的避税,违背了税法制定的意图,弄不好很可能酿成偷税。转让定价是避税的主要形式,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凡是能通过转让定价降低税负的,谁也不会放弃这个绝妙的机会。不过,把戏人人会做,各有巧妙不同。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没有按照独立企业正常的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影响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通过转让定价以降低税负,这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定价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会导致得不偿失。因为其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36条的规定。既然这种避税行为是非法的,我们当然要“反避税”。
最精明的做法莫过于合法避税(legalavoidance)了,也正因其合法,所以人们更习惯于将合法避税叫做“税收筹划(taxplanning)”。有人对中国税务报等媒体上刊登税收筹划的文章表示不理解。而税法专家们则认为:研究税收筹划可以间接地规范征纳行为。偷税好比盗窃,在趁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拿人东西据为己有,叫做“偷”。如果能合法节税,还有谁会去偷税呢?纳税人偷税,税务机关必然要对之处罚,企业被整垮了,税收并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鼓励人们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叫人们不要干偷税和非法避税之事。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决定了其行为不会被禁止,也无法禁止。与其不禁止,还不如鼓励。从表面上看,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而这部分税收按照现行税法是可以不交的。换一个角度,虽然国家少了收入,可企业却得到了实惠,企业做大了,国家的税收才会同步增长。中国税务报这一高明的做法,可谓“润物细无声”!
征纳关系从来就是一对矛盾。无论是外资企业、内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凡是涉及税收的地方,必然有人偷税,有人避税。纳税人考虑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而税务机关则是维护国家的利益。因此,有偷就有查,有避就有反。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应当对这些行为加以区分,对偷税行为,应当严查重罚,杀一儆百;对避税行为,权威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以阻塞税收征管漏洞;对税收筹划行为应当鼓励和提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税收征管沿着规范化的轨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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