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定金、过错、违约金、上海房地产律师2008年2月15日,购房人张先生,卖方陆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销售委托定金合同》(张磊律师提示为中介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向陆先生购买一套1504室的房屋。同时,双方约定“如果无法取得1504房的房产证,买卖双方应在8至16层04房中另行选房”。双方同意于3月1日前在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双方同意买方张先生向卖方陆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如因违约导致卖方未能前来签订买卖合同,卖方收取的定金应立即退还给买方,并按定金的双倍赔偿买方。张先生在定金合同签订当天交了1万元定金,陆先生开了收据。
此后,1504房的房产证没有签发,买方张先生认为卖方李先生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定金,并赔偿双方定金。
明知风险,无过错,出卖人不承担定金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对所售房屋能否以出卖人陆先生名义办理房产证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在庭审过程中,买受人张先生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房产证不能由出卖人陆先生故意办理。因此,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卖方李先生也没有过错。法院不支持卖方张先生要求双倍定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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