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认定没过户买受人没有过错
认定没过户买受人没有过错,要分情形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包括了“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一般而言,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买受人无上述积极行为,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的客观理由的,亦可认定符合该条件。
二、房屋买卖中能够归责于买受人过错的原因
从实践中看,能够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对他人权利障碍的忽略。例如,不动产之上设定有其他人的抵押权登记,而买受人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登记时由于存在他人抵押权而无法登记。
二是对政策限制的忽略。例如,明知某地限制购房,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购房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三是消极不行使登记权利。例如,有的交易当事人为了逃税等而故意不办理登记的,不应受到该原则的保护。
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有的人认为,买房人本来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行使物权登记请求权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完成物权变动的使命,但却没有行使,能否视为买受人的原因。
我们认为,对于普通的民事主体,不可将其都视为法律专家,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买受人有过错。何况,诉讼与执行本身也有一定时间要求,不能满足对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要求。
三、房屋买卖买受人违约的赔偿
通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确定具体的赔偿事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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