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案当事人结婚的权威性证明文件(结婚证或者由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该对夫妇在婚姻期间夫妻感情的变迁以及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
若因为第三者插入而造成离婚,需提交有关此第三者介入的详细情况、目击证人的证词、音频视频等实据作为证明;
倘若存在身体残缺或精神疾病,则需提供相应的诊断报告及鉴定结果;
3.关于当前夫妻关系状态的证明文件。
如果已经分居,则需提供分居的起始日期、原因等相关信息;
4.曾经提起过离婚诉讼的,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5.关于子女的详细情况。
包括子女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子女意愿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明确表示;
6.财产清单。
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现存状态,以及其获得的时间和方式;
7.双方的经济状况。
包括各自的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证明。
如单位开具的证明、工资卡记录、存款人名号及金额,债权债务的数量,债务债权人的姓名、地址等;
8.房产的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单位对于租赁关系的意见;
9.若需要对方提供经济援助,需提供有关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0.若请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需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相关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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