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离婚诉讼之初,当事人不仅可以自主寻找相关证据,还可在必要情况下寻求专业律师或者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协助。
当然,在自身搜集证据过程中,我们务必保证所取得的资料合法合规,例如可以从日常的通讯录、相处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材料等途径获取。
然而,针对一些较为繁琐或者不易获取的证据而言,可能需要我们求助于专业的技术力量来进行收集和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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