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三种可能的证据,用于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押金收据、通知函、医疗诊断证明、鉴定书、投诉处理结果通知书等。
1.来自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的收据、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出勤记录等;2.来自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的邮局回执、急救车接送记录等;3.来自国家行政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处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和伤残鉴定书等。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判断劳动者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法律程序。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以上所述,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和伤残鉴定书等,而这些材料可以通过来自用人单位的证据、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和国家行政部门的证据来获得。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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