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入户条件
符合《民法典,且已办《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被收养子女可以申请在养父母处落户
收养小孩入户材料
(一)、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由收养人持相关手续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25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到派出所办理入户。审批手续如下:
1、收养人申请书;
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999年4月1日前收养凭《收养公证书,1999年4月1日后收养的凭《收养证);
3、收养人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①、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使用权证;③、经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
4、收养人《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民警调查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收养小孩入户本工费
关于认真做好免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公治[2012]448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对于丢失、损坏补办的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费,按原工本费价格收取。户口簿6元/本,户口页0.5元/页,准迁证、迁移证4元/张。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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