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收养人在1999年4月1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抱养人在1992年4月1日前,私下抱养并经区民政部门于1998年5月前登记核实的未满14周岁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抱养人有子女而不符合收养条件,在1992年4月1日后至1997年6月25日前又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4、抱养人有子女而不符合收养条件,在1997年6月25日后至1999年4月1日前,又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所需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或公证处出具的《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凭《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后凭《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街镇一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5、被收养人已办理入户的需提供户口簿;
6、属送养的,还需出具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计生证明;
7、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前又私下抱养的,还需提供计生部门处罚单据。
三、办理程序:
1、被收养人已入户广州市内福利院集体户的,由申请人持以上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市内移居申请表》。经批准后,由迁出地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市内迁移通知书》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被收养人已入户广州市外福利院集体户的,由申请人持以上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经批准后由迁入地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被收养人未入常住户口的,由申请人持以上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经批准后,由迁入地派出所通知申请人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全文8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