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以劣质房屋冒充合格或优质房屋进行销售的;
2、为谋取非法利益,隐瞒房屋真实面积进行销售的;
3、为骗取优质工程加价,以合格房屋冒充优质房屋的;
4、明知房屋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仍进行销售的;
5、以欺骗性价格销售房屋的。
一、房屋销售欺诈行为的轻微赔偿有哪些
以下情形销售房屋欺诈可以双倍赔偿:没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出卖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的;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二、房屋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房屋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包括以下这些:
1、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2、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3、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4、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5、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6、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7、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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