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管理,其主管方通常并不包含交警部门。
交警所承担的职务乃是对各类交通秩序的维护以及对各种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而危险驾驶罪则主要是指向那些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危险行为的认定与相关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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