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受交通管理局之统辖,是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作为工具,做出以下四种行为的犯罪:
第一,故意对其他车辆进行超速、追逐竞驶等极度恶劣的行为;
第二,在酒精含量过高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第三,在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服务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量,或严重超出法规限定速度行驶;
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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