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网络赌博活动的从犯之身份是否足以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及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慎重判断。
基于常见情况,如果从犯在网络赌博罪行实施过程中发挥了协助、帮助等辅助性的作用,便存在触发开设赌场罪成立的可能性。
然而,在对从犯进行量刑处理时,一般会参考对比主犯的结果,给予较轻程度的惩罚或尝试予以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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