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网络赌博及开设赌场罪名所需的法律依据时,我们通常需要依赖以下相关证据来进行量刑判断:首先是赌博网站的网址以及与之对应的网页截屏纪录;
其次便是涉案人员所提供的证词与陈述;
然后还需对赌资的流动情况进行详尽记录,这其中可能涉及到银行的流水账目、支付的证明文件等等;
另外,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的坦白与辩护也至关重要;
最后,服务器的数据,例如会员的注册信息、投注的详细记录等,也是我们必须考虑的因素。
除此之外,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讯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辅助性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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