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行政裁决由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权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提出。
2、受理。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通知。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其他救济权利。
4、答辩。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裁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行政机关可迳行裁决。
5、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必要时可组织质证、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6、裁决。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行政裁决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救济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没有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
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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