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某企业女工顾某因工受伤,休息期间公司停发了顾某的工资。3月2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这家公司败诉。
2005年2月5日,顾某在铣床作业时受伤,构成,劳动部门认定顾某受伤为工伤。同年11月,顾某向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期间工资3000元并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获得支持。公司不服,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顾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3000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等9.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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