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公司与员工签订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被认定合同无效
时间:2023-06-09 18:00:28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近日审理一宗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陈某为一名清洁工,于2005年1月1日入职被告深圳市某清洁公司,在该公司提供服务的罗湖区向西村从事清洁工作。今年1月23日,陈某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公司存在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等违法事实,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案件进入罗湖区法院审理后,公司先是否认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当陈某拿出公司向其银行存折发放工资的记录后,公司又转而承认陈某为公司员工,但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起至甲方与清洁公司所签合同终止为本合同终止时间,工资标准为1100元。

看到这份合同,陈某傻眼了,她隐约记得公司曾与她签订过一份一年期的定期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将合同交给她,合同到期后也没有续签,怎么公司还会有这样一份劳动合同呢,而且这样一份劳动合同明显不符合常理,但又说不出哪里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即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涉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且一旦条件成就,自己便随时面临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本案中,该清洁公司以甲方与清洁发包方所签合同终止为本合同终止时间,该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罗湖区法院采纳陈某的主张,支持陈某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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