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口头遗嘱的效力的认定方式:口头遗嘱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即口头遗嘱在订立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是在紧急情况下所立,如果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利益。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是什么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包括:
1、确定立遗嘱人死亡。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事故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
2、确定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由律师保存,但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两名继承人和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的现场记录,由提取人、继承人和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3、确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信托受益人应当核对其身份。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妥善处理当事人身份,核对身份;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面前公开遗嘱;
5、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6、代缴税款、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单;
7、遗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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