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头遗嘱效力有争议的法院的处理:法院应让当事人举证证明立遗嘱人在立口头遗嘱时必须处于危急情况,并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是以口头形式表达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口头遗嘱在所立时满足上述要件,则口头遗嘱依法无效,遗嘱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对于口头遗嘱有争议法院会怎么处理
对于口头遗嘱有争议法院的处理:当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口头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口头遗嘱的内容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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