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损害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一、企业拆迁赔偿还需要扣税吗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从政府部门得到的拆迁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及增值税大部分情况下不要缴纳。关于所得税应纳税额,也有多种计算方式,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营业税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拆迁政府赔偿需要上税吗
企业拆迁政府的赔偿款是需要上税的。拆迁补偿收入减除拆迁费用支出,单独计算拆迁所得。而拆迁所得要交企业所得税,但可以递延到拆迁完成的年度缴纳。但是法律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则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对于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是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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