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款是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的。国家对于这一税收有减免规定,但是需要计算之后进行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有减免规定,但是需要计算之后进行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所以您公司的厂房被拆迁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款应并入应税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征收方式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改变。如果您单位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款数额比较大,您单位可以到主管税务局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征税方式,由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只有一个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已预缴的税款可作为查账征收的预缴税款。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弥补
企业的损失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因政府拆迁获得的补偿款扣除企业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称为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的税务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下级税务机关依据上级税务机关的批文确定是否需对该财产损失作出所得税纳税调整。
一、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政府指导的企业拆迁也称为企业政策性搬迁,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这里“搬迁支出”指重置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及搬迁损失费用,不包括安置职工的费用,这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文规定的搬迁收入准予扣除安置职工费用,略有不同。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是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述40号文规定了认定搬迁年度的标准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也就是说从搬迁开始5年内,搬迁补偿款扣除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等,结余的款项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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