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提高外来从业人员工伤补贴标准
时间:2023-07-02 18:25:44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47号

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因工死亡待遇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为工伤,但尚未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待遇调整的范围和标准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主要是生育职工的医疗待遇。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以医疗证明为依据,下同),从不支付医疗费用调整为增加支付医疗费用300元,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医疗费用从500元增加到700元。在三甲医院住院生育,正常产的医疗费用从900元增加到1400元,难产的医疗费用从1400元增加到2300元,剖宫产的医疗费用从2300元增加到3600元。在二甲医院住院生育,正常产的医疗费用从600元增加到1000元,难产的医疗费用从800元增加到1900元,剖宫产的医疗费用从2000元增加到3000元。在其他各级别医院住院生育的医疗费用,参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规定支付。一胎多育每多生一个婴儿的医疗费用从400元增加到800元。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合并症、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含门槛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和施行计划生育费,维持原标准。

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医院或其工作人员因医疗事故及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全文9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直系亲属 最新知识
针对上海市:提高外来从业人员工伤补贴标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上海市:提高外来从业人员工伤补贴标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