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5-03 16:33:22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伤残津贴一般是长期待遇,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伤残津贴大致可以分为两种,那么伤残津贴的计算标准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根据上述规定,伤残津贴视伤残等级的不同而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并因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而分为两种情况:

(1)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高于或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伤残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该比例依照伤残级别确定。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75%

五、六级伤残津贴也以同样的方法,即本人工资乘以法定的比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并不当然获得伤残津贴,只有在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予以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时候,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对其支付伤残津贴,而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是当然获得并且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

(2)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主要是一至四级伤残,属于用人单位发放范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主要是五、六级伤残。

这样,如果伤残津贴有所调整,其计算办法就应依照调整后的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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