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自己的同伴在水中挣扎着喊救命,既不下水救人,也不去叫就近的人来帮忙,如此见死不救者也应承担责任。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4年5月29日下午2时许,14岁的艾某邀12岁的徐某去摘桑叶,随后又邀集林某、陈某、邓某(三人均不过15岁)也一起去,后因故未能摘到桑叶,徐某提议到河里玩。五人来到赣江边沙石场附近,徐某见其认识的同学也在河里游泳,便提议换一处游。五人遂来到上游段玩。不久,水性不佳的艾、邓、陈不慎误入深水区,溺水时大喊救命,林某见状,迅速游向就近的陈某身边,将陈某救起。徐某此时呆在岸上,见状既不下水救人,也不叫人来帮忙,而当时附近船上就有人在采砂。艾某与邓某随即消失在水面。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与三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告对死者的死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在无人监护情况下共同至赣江玩,实属一种危险行为,对这一行为造成的同伴死亡所致的损失,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应公平地予以补偿。同时,此次事故中,徐某因主动提议到赣江游泳并另换地点,其因果关系较近。林某在发生危险时已救起陈某,其补偿理应较少。法院遂判决,徐某、陈某、林某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本案原告艾某之父6000元、5000元、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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