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游泳池所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停工期间农民工捞铁锚溺水死亡雇主赔偿12万元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工受雇期间溺水死亡,雇主被判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为12万元。
2008年11月,农民工邱某受雇于李某,为李某的捞砂场驾驶捞砂船,工资为每日40元。2008年12月初,捞砂场因故停工,停工期间,邱某未离开砂场,吃住仍然由李某负责。2009年1月底,捞砂船的铁锚掉入水中,邱某与李某一起下船打捞,不料,邱某溺水身亡。因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邱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庭审中李某辩称,砂场已经停工,并未雇佣邱某捞锚,邱某主动帮忙打捞铁锚,出事故应该自己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认为,邱某于2008年11月受雇于李某,在李某的捞砂场,利用自己的技能,接受李某给安排的驾驶捞砂船的工作,并且约定了日工资,吃住费用由李某承担。事故发生时,李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与邱某解除了雇佣关系,故李某与邱某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铁锚是捞砂船上的必备设备,邱某捞取铁锚的行为与其驾驶捞砂船的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与李某的利益有客观联系,故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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