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将员工辞退吗?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内员工。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证据能证明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能解除。
《劳动合同法》在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该规定,不难看出,无论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上并没有大的不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本身就是用人单位规定可以辞退员工的合法依据。而唯一不同的,则是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表明该项是仅适用于试用期间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项强调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及预期、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等是否就等同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呢,这可并不一定如此。所谓录用条件原则上应符合两个要求:
一是在员工入职时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如:学历、年龄、岗位职责、相关能力素质,等等。事实上,大部分单位在招聘入职时并不能提供明确的“录用条件”。
二是相关的条件,尤其是能力素质等方面不可量化的,应当有明确的评估标准与依据,同时也必须事先明确告知劳动者。
只有在入职时做到了这两点,才能为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不满意员工,提供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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