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二、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领养孩子要到各地儿童福利机构预约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收养人首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其次,被收养人必须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无配偶的男性想要收养女性孩子,必须与收养的女孩年龄差在40周岁以上。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婚姻状况、居住地的证明;(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三、收养人条件增“无违法犯罪记录”规定
一审稿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一审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也提出,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建议增加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
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收养人的条件”条款中增加了一项条件: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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