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严格规定,凡在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存在一般品质瑕疵时,销售者须对由此引发的产品质量责任尽责承担;同时,对于购买此等产品并遭受损失的消费者,销售者必须承担起损害赔偿之责。
具体来说:
1.修理方面。
即使某个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只要经技术人员进行修理后仍旧能够达到产品质量标准,消费者便有权利请求销售者提供相应的修理服务。
2.换货方面。
同样是面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若经过大力修理仍然无法满足质量要求,那么消费者有权提出更换需求。
3.退货方面。
当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且难以修复,甚至因为修理与更换过程中的延迟而使消费者不再需要保有该产品时,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提出退货申请。
4.赔偿损失方面。
假如由于产品的质量缺陷引发惨重损害以致无法修复、更换或退货,并且因此为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有权寻求销售者给予合理的赔偿赔偿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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