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消费者所购买之商品与其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公示的质量形态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请求经销商退还货款并提供换货服务。
若经销商涉及欺骗行为,消费者还可以寻求双倍赔偿,即所受经济损失的两倍。
需注意的是,即使增加赔偿的额度未达五百元人民币,法律亦将规定赔偿额为五百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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