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则构成了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据此向其提出违约责任请求。在此情况下,若经过正式的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收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并且无任何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买方便有权利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同时,所有由此导致的损失均应由开发商负责全额赔付。
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卖方能够及时在三个月期限内完成交付工作,那么,买方将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但买方仍然可以要求开发商对逾期交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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