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根据就业岗位、工作强度,个人身体状况、家庭需求和价值追求等多方面诉求,选择是继续工作,还是早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满一定年限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连续工龄满10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政策,是从上世纪50年代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后实施的,当时我国的人均寿命不足50岁。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一次予以确认。同时,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和部分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适当降低了退休年龄。从多年的实施情况看,这一政策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为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退休年龄偏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相应推迟退休年龄,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增加劳动者退休后的收入,也有利于延长中国人口红利期,适当减轻养老金支付压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作出了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重大决策。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龄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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