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年龄是一项重大的社保制度改革,它对一个在岗职工的利益影响可能达到数千元甚至数十万元,而且对未来新成长的劳动力就业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必须经过科学测算,并坚持以下原则审慎推进。
第一,坚持有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
据国家人社部的统计公报,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4733亿元,其中征缴收入19270亿元,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19819亿元,征缴收入比基金总支出少549亿元。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其中征缴收入20434亿元。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3548亿元。2014年基金总支出21755亿元。2014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800亿元。虽然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存规模巨大,但2014年的征缴收入比2014年的基金总支出少1321亿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财政补贴,2014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赤字1321亿元,赤字占2014年基金总支出的6.07%。基本养老保险依赖财政补贴,也不是长久之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的是部分积累制,个人账户空账规模也很大。因此,有必要适当延迟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的收支状况是决定是否推行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坚持参保者权利义务关系基本对等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是否平衡,不仅受到人口的年龄结构、通货膨胀、基金的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到参加工作的人均起始年龄、人均退休年龄等因素的影响。要制定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必须建立基准退休年龄的测算模型。这个模型要建立在职工个人生命周期内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平衡基础上,测算时必须排除通货膨胀、人口年龄结构的因素影响。同时还要适当考虑男性人均预期寿命、女性人均预期寿命的差异。坚持参保者权利义务关系基本对等的原则,就要反对盲目与西方发达国家攀比退休年龄。因为各国劳动者参加雇用工作的人均起始年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人均预期寿命都不同。测算我国职工基准退休年龄必须采用我国的各种参数。
有人提出,我国男性60岁退休的政策是60年前制定的,一直没变,现在人均预期寿命比60年前延长了数岁,受教育时间比60年前也增加了数年,因此,要延迟男性的退休年龄。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男性、女性职工退休年龄是60年前确定的,但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政策是1997年统一的,并不是60年前统一的。1997年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也是根据各省份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平衡的状况确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政策。再说,必须经过认真测算才能确定提高退休年龄的幅度,不能想当然。
坚持参保者权利义务基本对等的原则,则要满足:工作期间历年缴费贡献之和=人均余命领取基本养老金总额,在这个等式的基础上,建立人均预期寿命与退休年龄的函数关系。我国的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0.6,个人与单位的缴费比例之和为28%,以22岁作为参加工作的起始年龄,60岁退休,W为月缴费基数,K为可以支持的人均预期寿命,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的投资收益率很低,笔者假设投资收益率被通货膨胀因素完全抵消,或者物价一直保持稳定不变,且实际投资收益率为零。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详细汇总资料计算,2010年中国男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2.38岁,女性为77.37岁。则:(60-22)×12W×28%=(K-60)×12×0.6WK=77.73岁
即60岁退休的政策可以支持人均预期寿命77.73岁,与我国目前女性人均预期寿命接近。正常情况下,名义投资收益率减去通货膨胀率还是会大于零,即实际投资收益率大于零,这样60岁退休政策可支持的人均余命应该长于77.37岁。但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一直很低,故我国女性退休年龄还是需要延迟到60岁。但20年内不需要延迟男性的退休年龄。如果测算到职工基准退休年龄不超过60岁,政府有关部门却强行把退休年龄延迟到61岁以上,甚至延迟到65岁,那就是侵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是不公平的。
第三,坚持退休年龄男女基本平等的原则。
在制定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时,不能坚持男女绝对平等,而要坚持男女基本平等。既要坚持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优先的原则,又要兼顾我国男性、女性退休年龄差异的实际情况。多年来,我国女性工人的基准退休年龄是50岁,女性干部的基准退休年龄是55岁,而男性的基准退休年龄是60岁,尽管女性人均预期寿命比男性人均预期寿命长,但制定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女性基准退休年龄还要适当低于男性,至少不高于男性。尽管有些女性职工要求男女平等,希望工作到男性的基准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也有很多女性不希望延迟退休年龄。因此,笔者建议,男性的基准退休年龄20年内不变,用8年—16年的时间把女性基准退休年龄延迟到58岁。愿意工作到60岁办理退休手续的女性,可以自愿向单位提出延退申请,单位根据国家政策满足其要求,采取适当的弹性。至于2040年左右是否需要再延迟退休年龄,到时根据2040年的实际情况再测算,不要做似乎一劳永逸的延退政策。
第四,坚持尽量缩小对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消极影响范围的原则。
为了尽量缩小对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消极影响范围,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已经得到了人社部官员与很多社保专家的认可。
不过,仅仅采取渐进式延退策略还是不够的,国家还要在推行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期间禁止用人单位雇用已经退休的人员。已经退休的人员已经领取了基本养老金,有生活保障,还占据就业岗位不合理。而新成长的劳动力长期找不到工作,或觉得自己无能,或认为社会不公平,很可能自暴自弃或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事先测算一下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对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挤出效应。然后根据挤出效应的大小,国家划定禁止雇用已经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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