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七项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时间:2023-06-07 21:22:56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华网长三角频道12月30日消息: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12月29日联合出台七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

这份名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降低费率后基金当期收支仍有结余的统筹地区,可申请在1至2年内将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根据各险种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但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的社保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予以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保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保补贴。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及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对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和街道乡镇等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此类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妥善予以处理。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另外,《意见》还要求各地指导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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