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如何确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对于《公司法》已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章程不能做出不同的规定;对于《公司法》未规定得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如:明确董事会召开得时间、通知程序、议题提出和讨论方式、其他召开程序等;并可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得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得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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