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怎样的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保证董事会会议顺利进行的前提。议事方式包括讨论问题时采取什么议决方式,有效出席人数,议事议程的提出和审议规则等等。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都应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比如,按议决程序分类有书面决议方式和口头决议方式;按决议通过的方式分类有举手通过、投票通过、通读无异议通过等方式;按决议事项性质分类有无须作决议的事项,一般事项和特别事项等。一般事项可用简单多数程序通过,特别事项可以用加权的多数程序通过。
有关问题,各个公司可依公司法各项规定,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是指董事会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决策公司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而召开的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根据议题可请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会商议相关工作或董事会仅以传阅方式形成书面决议的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提前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没有特别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二、议事规则
与股东会的表决规则不同,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坚持的是按董事人数确定表决的票数,董事会会议表决一般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从表面看,这类似于人人平等的政治民主,而不是资本民主,但实际上,支撑在每一董事的背后的还是资本的力量。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存档,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证明在董事会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其对该董事会决议的责任。因此,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证明董事是否参与董事会议并对该决议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公司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的依据,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公司的重大业务,除了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其他一般由董事会会议决定,因此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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