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是以会议形式行使权力的,必须规范地运行,所以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由公司法作出规定外,其所需明确的事项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保证会议记录的准确性、可信性。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
1、董事会的职权;
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
3、董事的任期;
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5、会议的出席;
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7、决议的形成;
8、会议记录。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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