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结构
董事会会议记录一般应分为前部、正文、签字三部分,试对该三部分分析进行分析:
1、前部。在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前部中,一般应明确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董事、未出席的董事、会议议题。同时还应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的记录中还在前部明确记录人员,但由于董事会会议记录是须由出席董事签字确认的,因此,记录人员并非前部中的必须内容。
当然,在前部中如能明确董事会召集人发出会议召集通知的时间,将更有利于明确本次会议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会议通知提前时间的规定。
对于未出席人员的记载应区别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记载,一种是董事虽未出席,但已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员出席,在此情况下,应明确该出席的实际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董事姓名。还有一种是董事未亲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对于前一种情况,应视为该董事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而后一种情况即缺席,应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缺席董事,在对会议表决相关事项过程,一般应视为弃权,除非其有书面文件明确表明对相关议题的不同意见。
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明确本次会议所议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于未在会议通知中明确的议题,董事会会议不得作出决议。
2、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一般应按照所议议题的先后顺序记录。对于每一议题应分别记录会议情况。首先,应以审议相关议题作为标题;其次应明确发言人以及会议审议的基本情况。当然,对于会议过程中各董事发言的要点应合并为董事会会议的要点。
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原则,应由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但在实践中,由于会议议题繁杂,总经理可能会委托公司经营层中的其他人员进行汇报。因此,在会议记录中一般应明确发言人。
有的会议记录明确记载董事讨论的具体情况,对此,我们认为,对于董事的意见应综合记载。董事会为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单一董事不能也不应代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因此,在会议过程中,任何单一董事提出的意见或要求,一旦为其他董事确认,即应作为会议的结果予以记载。对于单一董事提出的意见或要求未被其他董事认可的,原则上不予记载,除非该董事明确要求将其意见保留。在此情况下,对所议事项如需表决的,则该董事的意见不应作为弃权或反对的表决予以记载。
3、尾部
在会议记录的尾部,应当明确董事的签署。对于缺席董事可以不列名,而对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写明董事姓名及受托人的姓名,并将委托书与该会议记录一并存档。
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用语
在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始终体现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同时明确公司的三级管理体制,总经理为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
根据不同的意见类型,试就关键用语分述如下:
1、决定性意见
对于决定性意见,一般应采用同意、批准、决定等字眼。对于决定性事项,一旦董事会会议通过该事项,应作成相应的董事会决议,以便公司经营层予以执行。
2、指导性意见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提出指导的,一般应采用要求、责成的字样。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而言,董事会为公司总经理的领导者,因此,有权要求总经理采取相应措施或实施某些行为。实践中,有相当多的会议记录,对于董事会会议提出的指导性意见采用建议的字眼。我们认为,董事会建议总经理采取某种行为的提法是不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层次性规定的。
3、其他意见
董事会会议如果对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表示满意,采用精神方面的嘉奖的,则应采用肯定、满意等字眼。如果董事会会议对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不甚满意,要求其进一步加强的,则应对公司总经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采用会议要求公司总经理继续加强的字眼。
总体而言,会议记录的用语必须体现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的绝对领导关系。其用语必须体现这一原则。同时,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对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的工作的一种指导,因此,其用语应尽可能采用明确的态度,不宜采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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