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夫妻财产怎样对抗第三人
夫妻财产约定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
三、夫妻财产的认定
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三种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权属制的结构体系。
(一)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夫妻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进行共同管理。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因此是夫妻财产权属制的主导制度。
(二)夫妻特有财产制。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核心是婚前个人财产持续存在制,即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有多长,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婚前个人财产都属个人所有,即夫妻一方婚前向另一方享有的债权就得以持续存在,债权人仍然可以对作为配偶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得以其是债权人的配偶而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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