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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