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年龄和监护权能否变更没有必然关系。《民通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失去监护人。
可以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只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再抚养子女的变故时,另一方变更抚养权的要求才能被支持。除非等到子女到了十周岁,其又非常迫切想跟另一方在一起的愿望。而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十四周岁以下的孩子在法官面前的表达迫切心愿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法官会从很多方面向孩子提出问题,考究孩子的话语是别人教授还是其真实意愿。因此,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需要从证据方面下很多功夫,提供更多有利证据才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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