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以视具体案情的不同进行抗辩。
首先,确认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而担保人无过错的,可以以此主张抗辩。
其次,确认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如果债权人在有效期间内没有主张债权,担保人可以以时效经过为抗辩。
最后,根据担保的类型不同,一般担保人还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履行债务。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自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责任失效。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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