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可以转让,但如果抵押人想转让,注意的方面如下:
1、应当通知抵押权人转让车辆并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通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转让无效,但是,人要代抵押人偿还债务的,抵押人可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车辆;
2、转让抵押登记的车辆时,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根据规定,转让抵押物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或者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登记车辆转让后,抵押人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车辆转让过户提交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14条: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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