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务纠纷如何处理
1.协商。发生劳务合同的民事纠纷首先应该考虑通过协商的途径来解决,劳务提供者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协议来消除矛盾。
2.调解、遭化解纠纷方面,《民法典》提出多元化解机制,在国家层面运用法律的规定的多元手段综合解决矛盾纠纷。劳务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可就已经发生的劳务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仲裁是解决劳务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灵活、快捷、强制执行效力的特点。劳务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4.诉讼。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和强制执行力。劳务合同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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