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统讲清楚: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时间:2023-05-07 08:12:48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一、涉外离婚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涉外离婚应注意什么问题?

1、外国人的户照也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2、关于外国人姓名的写法。

3、外国人的住址。

4、要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来翻译。

5、起诉书的内容要尽量简单化。

6、国内诉讼离婚案件多是以调解书结案,但涉外案件应该尽量以判决书结案。

7、双方协议离婚的,一方不回国而委托国内律师代办的,最好由国内一方作原告,国外一方作被告,而且要等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再立案,这样最省时间。

涉外婚姻往往因双方在传统习俗、意识形态、成长经历、以及对新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不稳定,因此涉外离婚案件在我国离婚纠纷案件中也占据着不容忽视的比重,而谈及涉外案件的处理,通常业内惯行顺序是首先考量管辖权,其次确定时效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会确定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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